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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情感与理性司法裁判中的情感因素及其调控
202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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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注重强化材料的客观收集、保存和采信。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裁判原则,从诉讼规则的设计和程序操作层面,最大限度地缩小案件事实形成中情感等主观性因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使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原初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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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因素如何影响司法裁判:法律心理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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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有的研究,虽然的观念与的概念不可分割,但“只依据法律判决”的纯粹法条主义理论却未被普遍接受。尤其在剧烈的社会变革时期,还被视为执行着明确的职能。对此,意大利家克拉玛德雷在《程序与》一书中指出,“在所有这些情形中,都没有把自己的判决建立在先定的规则上;相反,他的判决来源于他作为人的情感,他生活于社会当中,并分享着社会的经济和渴求”。在司法造法的理论下,由到司法判决的通更加迅速而直接。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理论下,法律处于家和的中间。在判决中仍然具有自身的情感和情感。

“法律形式主义”的思想后来经由许多普通者的借鉴,对英美法系国家也有相当影响。到了20世纪初,法律形式主义的观念逐步在学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持“法律形式主义”者认为,法律是明确的、自成一体的体系,法律具有当然的确定性和结果的唯一性等特征,法律推理应该仅仅依据客观的事实、明确的规则以及严密的逻辑去决定一切为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在法律形式主义者眼中,只是“法匠”“宣告法律的”和“法律的自动售货机”。整个法律运作就如同一台“加工机床”,只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就一定会产生确定的产品。例如,家萨维尼就曾针对这种现象说,“罗马家的方具有一种除数学之外其他地方再不会有的确定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们是用他们的概念来进行计算的。”约翰·奥斯丁曾在的大学里研究了好几年,确定自己的毕生任务是分析法律,使法律精确化。由他创立的分析派就是以逻辑和对概念作为逻辑检验为基础的。按照他的理论,法律制度依赖于一种逻辑结构,在法律世界中逻辑的至高无上。

其次,情感对司法行为既有促进作用也有干扰作用。人的情感复杂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观察角度进行分类。比如,根据价值的正负变化方向的不同,可分为正向情感与负向情感;根据事物基本价值类型的不同,可分感、善感和美感,感和价值感等等。实践证明,人性中真善美等方面积极的情感因素,如、诚信、宽容、乐观、热情、自信等具有激励的作用。凡积极而强烈的情感都能产生巨大的力量,推动去实现司法,起到“润滑剂”“催化剂”和“稳定剂”的作用。当的心灵被消极的情绪、情感所时,很可能会干扰审判行为。因此,情感在司法过程中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可能使司法判决在的前提下更具有合,能够较好地实现个案。另一方面消极的情感因素也可能使司法判决失去,从而导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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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调控,国家更需要从诉讼管理的层面加强程序设计与制度防范,运用刚性的规则,平衡事据和法律判断中的情感力量。笔者认为,其基本思和切入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面对司法裁判中的情感因素问题,持否者认为,是理解世界的绝对,是解决所有难题的“金钥匙”,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职业必须要求是的、毫无偏私的,因此要摈弃一切个人的特性,排除情感等非因素的干扰。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和正确的法律,运用逻辑,得出的判决。因此,司法的过程近于机械地适用法律。其典型代表就是持“法律形式主义”者,该学说流派源自19世纪的概念,到19世纪后期,成为法系国家的共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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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不断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和推进严格司法,把情感因素的积极发挥严格控制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强化裁判文书情理交融的风格,加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运用,使充分的指导性案例成为司法“看得见”的重要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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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要以当下正在进行的员额制、办案责任制等司法举措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高度同质。随着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消极的情感因素对司法的影响也就会随之降至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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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调适而言,个体应当懂得情感的一般活动规律,遵循规律,学会自然,提高调控能力。特别是要重视在冰冷、的制度程序中注入温暖的“情感”因素,以善良,带着为民之情尽心尽力履职,强化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情感认同,让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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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正式诞生,一直延续到现在,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和北欧国家,都被广泛地。随之涌现出来的派、利益派、社会职能派、社会心理派等,均反对“书本上的法”,强调“现实中的活法”,主张关注的实际司法行为和司法实践。在美国,最主要的现实主义者有霍姆斯、卢埃林、庞德、弗兰克等人。这一观点可以通过考察他们的学术思想,进一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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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要严格落实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制度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尽量避免在判案时受到利益、情感等非因素的影响,保持中立无偏私的地位。思想教育和职业在控制情感等非因素对司法的消极影响方面固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强调司法自觉的同时,更应当注重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通过“制度因素”和“人的因素”的统筹兼顾,确保司法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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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司法行为主义运动进一步无情地撕毁了罩在脸上的“法律保管者”的面纱,把看作一个非常普通的“自然人”。司法行为主义并不否认在司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创制规则的作用,但承认这种作用的动机并不纯粹出自于对地位的推崇。司法行为主义注重把个人的价值观和社会态度作为对行为分析的基础,主张从个人的特性和观念中全面寻找判决的真正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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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指出,学并非完美,既包含有合理的成分,又包含有与社会现实和客观规律不相符的环节,需要我们用分析、区分、的态度来看待和有选择地借鉴。以我们今天的目光来看,传统的法律形式主义观点确实容易导致机械、司法,而以卢埃林和弗兰克等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派也存在过于偏激、过分夸律运行的不确定性以及贬低法律的确定性,从而可能人们对建设的信心等缺陷。值得肯定的是,法律现实主义作为对传统的挑战,从社会实践出发,以法的客观社会现实为研究对象,突出实际的司法行为和司法实践,目光从静态的规则转向动态的法律运作,凸显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注重研究司法的实际效果,无疑,是十分深刻的司法洞见。它不仅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司法哲学,更重要的是——由于美国以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和教育研究制度——影响了后来的教授和律师。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学者、和律师们的努力,对法律运行问题,特别是对围绕法院和的法律运行问题,已经成为、法律社会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共同研究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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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肯者则从是自然人的立场出发,论证了的情感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客观作用,视情感因素为断案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作为一个具有主观能动性的生命个体,其对某些行为的喜好与、感触与感情等等属于潜意识层次的力量,必然会不自觉地渗透到司法的裁量过程中。对此,连法国文豪蒙田都曾评论说,的心情和脾气天天都在变化,而这些变化常常反映在他的判决之中。法律学者甚至嘲笑这种“不”的做法,并把情感的判决称为“口味学”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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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陪审员等裁决者的个体心理因素对司法审判具有重大影响,此点已经被众多心理学家、家研究。晚近,特别是在美国,陪审心理学和心理学已做了大量工作,犯罪鉴定心理学、审判心理学等亦已成为热门的研究领域。美国家舒伯特是将行为科学引入的代表人物,他着重以社会心理学的观点分析行为,在1964年出版的《司法行为》一书中他阐述了司法行为学说。他强调,作出判决的决定因素是的态度,而这种态度的形成受到的、教、种族关系、所受的教育、职业、家庭等复杂因素的影响。心理学与之间的密切联系还导致晚近出版了《心理分析学》(埃伦茨维格著,1971年)、《心理学与法律:新领域的探索》(尼米斯和维德马著,1976年)等著作。

情感因素的合理调控:调适和制度保障的合力支撑

首先,现代心理学通过对人类心理活动深层机制的科学研究,了认识、情感和意志,作为人们对客观事物反映的心理过程的三个不同方面,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心理因素。情感是伴随着认识过程产生的,它影响人的认知活动,能推动人和认知活动向纵深发展,丰富和充实人的认知内容。情绪、情感是意识获得动力的重要源泉之一,而意识活动是调控因素,因而人的情绪、情感会深刻地影响自身及其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司法审判是一种认知活动,在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着的情感等非因素。不仅即时的情绪、情感会影响审判,而且旧时的情绪、情感记忆也会影响审判。正如列宁所说:“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真理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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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霍姆斯和新兴社会学的影响下,庞德将调查的方法运用到学的研究之中,注意法律的社会特征,主张对司法进行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在20世纪初期,他就提出要区分书本上的法律与行动或实践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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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霍姆斯受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当人们确定必须受其支配的规则时,所感觉到的时间必然性、流行的和理论、对公开的或无意识的政策的直觉认识,甚至与其所共有的,都要比演绎推理的作用大得多”,对法律条文的确定性最先发难,并主张从“”的角度看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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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20世纪上半叶,以卢埃林、弗兰克为代表人物的现实主义派继承了霍姆斯和庞德的传统,更加注重对法律的研究,试图使法律现代化和完善化。卢埃林力主采用社会学中的行为科学方法对人们特别是的行动进行研究。在《普通法传统》一书中,他进一步提出受过良好法律训练、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原则对判决的指导等因素也都能增强人们预测法院将如何行为的准确性。弗兰克用司法判决公式进一步形象地说明了的个性等非因素对裁量的影响,即:d(判决)=s(围绕和案件的刺激)×p(个性)。在弗兰克看来,判决是刺激作用于个性的产物。他倾向于更深更广地研究的心理活动,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把社会对虚幻的偶像牵引到制度现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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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观点认为,情感的,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态度、心理体验及相应的行为反应。司法裁判中的情感因素,是指在形成裁判的过程中对影响案件事实形成与法律理解和发现等案件相关因素作出的诸如喜怒哀乐、倾向等内在的心理反应。在以规则为支撑、以为导向的司法过程中,是否因情感因素影响司法裁判,不少身处实务界的似乎并不隐瞒自己肯定的观点,但的理论中却始终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主张。如何科学、地看待并合理调控司法裁判中的情感等非因素,自觉提升自身的情感素养,筑牢司法的情感基础,实现情的有机统一,并致力于科学的程序设计和有效的制度防范,全面保障司法的有效实现,无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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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刊发的《司法裁判中的情感因素及其调控》一文,作者以法律心理学的崭新视角,以洋为中用的现实主义态度,着重讨论了如何科学、地看待并合理调控司法裁判中的情感因素,并致力于科学的程序设计和有效的制度防范,强化裁判文书情理交融的风格。欢迎广大学者、继续就如何发掘、借鉴有关司法裁判的智慧和精华,对当下推进裁判文书产生积极影响这一话题撰文探讨。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法律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从一开始就不全然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准则一直都与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如影随形,社会对司法的认知和评判难免会存在情感依赖。法律既有赖于国家规范的刚性与强力保障,也离不开人们的情感支撑。依笔者之浅见,严格司法固然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础,正确的法律和客观的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判决时应考虑的重要的两大因素,但司法绝不是纯粹的“独角戏”,而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逻辑与价值、与非相互博弈、协调互溶的过程。正因为如此,美国的卡多佐大才感叹道“即使我们已经竭尽全力,我们仍然不能使自己远离那个无法言传的情感王国,那个根深蒂固已经成为我们本性一部分的世界”。情感是人性中最为璀璨的和不可回避的色彩,在司论研究中或决意排除情感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关键在于科学地情感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规律,从而更加地防范与调控情感因素对司法裁判的消极影响。而要了解情感因素究竟如何影响司法裁判,则必须借鉴心理学尤其是法律心理学的有关研究进一步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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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历史延续的基础上,社会学领域中掀起了一场以反对“法律形式主义”为主题的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该学说流派对司法过程中情感作用的分析贡献尤巨,其中的一段比喻引人深思:“司法裁决与法律判例之间的关系还不及这些裁决与的早餐更密切。对许多法律判决的细致研究表明,他们是基于不确定的事实、模糊的法律规则以及不怎么充分的逻辑作出。因此,‘真正的’的判决根据是什么并不清楚。对不同的作出的判决进行研究,人们便发现了的个性、、情感因素或对判决有影响,甚至比法律要大。”这种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对被称之“法律怀疑主义”。